Archive for February, 2020

防控疫情攻克仲裁庭远程办案的证据难题

薛虹教授的文章发表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题活动-抗疫专栏

疫情大敌当前,突显仲裁庭远程办案的必要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早于2009年就公布、实施了全球首个“网上仲裁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或者其他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该“网上仲裁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基础上,在电子证据、网上仲裁开庭、电子化仲裁裁决(但须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为防控疫情,不仅适用网上仲裁规则的案件,而且所有的案件都应尽可能远程办理。秘书局远程管理案件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相比之下,仲裁庭远程办案还在摸索过程中。除了远程开庭之外,证据的电子化、数字化与网络化是仲裁庭远程办理的瓶颈。

贸仲是中国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北京秘书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是纯粹的线上程序,完全不受疫情影响,不受物理条件的限制正常运行。贸仲运行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在线案件管理与专家组在线案件审理、裁决的经验,足资仲裁庭远程办案参照。域名争议案件能够完全通过线上投诉、受理、审理与裁决,除了得益于其书面审理的特点外,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当事人证据材料的全部电子化、数字化与网络化。依据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当事人系以电子方式向秘书处提交全部证据,由秘书处以电子方式将证据材料向指定的专家组送达,专家组依据所收到的电子形式的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相比之下,仲裁案件的证据材料,初始并非以电子形式提交,也并非以电子形式送达仲裁庭。当疫情来袭,仲裁庭无法使用书面证据材料时,审理案件就遇到很大的困难。纵然获得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答辩等文件的电子版,仲裁庭也无法依据有关证据对当事人的主张予以认定,从而作出裁决。疫情为我们敲响了尽快开发仲裁证据线上系统的警钟。此线上系统的开发与运行并非仅为疫情防控所需,且能服务于仲裁事业的长远发展。

从现有的实践经验看,为了保障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仲裁证据线上系统不宜建立在其他开放性平台(例如某些盈利性公司运行的社交媒体等系统)之上,而适宜采用独立开发的计算机系统。仲裁证据线上系统应当整合证据提交、存储、质证、仲裁庭取证与认证等综合性功能。为了保证证据在该系统中具有完整性,建议使用区块链技术,可以采用私链(内部链)的方式,使当事人、办案人与仲裁庭所依赖的该系统内的信息具有真实性且不被篡改。当事人使用该系统须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专用账号。当事人的电子证据应可向该系统一键式导入;非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转化为电子证据提交。对已上传至该系统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直接在线以文字方式发表质证意见,开庭时也可以补充质证意见。当事人使用该系统提交证据、交换证据与进行质证,均应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随着远程开庭审理日趋成熟,辅之以仲裁证据线上系统的支持,仲裁程序完全可以早日摆脱疫情影响,真正实现仲裁庭远程办案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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