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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教授就禁诉令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中国对讲机头部企业海能达,近日遭遇新挫折。2024年4月8日,海能达发布公告称,美国法院判令认定公司未能完全遵守其禁诉令,临时禁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的产品,并处以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直至公司完全遵守禁诉令之时止。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4月8日至今,海能达在京东旗舰店的商品已下架,暂无法购买,官网小程序微商城也无法正常打开。

海能达在业内有“中国对讲机之王”和“专网通信小华为”之称,主要从事对讲机终端等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2022年度财务数据显示,海能达专业无线通信设备制造业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83.31%,其中双向无线电技术相关产品为业绩贡献的主力军。海能达2023年半年报显示,海外销售金额10.41亿元,占比总营收的46.10%。海能达业绩预告显示,去年归母净利润为6000万元-9000万元,同比减少77.91%-85.28%。扣非净利润6750万元-10000万元,同比增长13.76%-68.53%。公司指出,这主要因为2022年同期处置子公司赛普乐实现投资收益2.87亿元。

4月8日,针对美国法院判决,海能达表示,已撤销此前深圳案件的起诉,同时按要求暂停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产品,并已向美国法院申请撤销上述判令,近日正在美国法院持续进行听证。“公司将进一步采取各项应对措施,争取最短时间撤销上述判令。但案件后续进展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海能达在公告中称。

此次事件源于海能达与摩托罗拉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双方已“缠斗”七年。早在2017年3月,摩托罗拉及摩托罗拉马来西亚公司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起诉海能达及两家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之后又提出增加版权侵权的诉讼请求。2020年3月,伊利诺伊州法院判决海能达和两子公司向摩托罗拉支付损害赔偿3.46亿美元及惩罚性赔偿4.19亿美元,合计7.65亿美元(人民币约53.34亿元)。

海能达对此并不认可,并向法院提出申请案件重审及法院依法改判的动议。2021年1月,伊利诺伊州法院法官认可部分意见,整体赔偿金额由7.65亿美元调减至5.43亿美元。对此,海能达选择继续向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6月,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公司全新设计开发的H系列产品不侵犯摩托罗拉的商业秘密和版权。然而,案件进入庭审环节后,摩托罗拉向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禁诉令动议,要求公司撤回深圳案件的起诉,美国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批准了该动议。所谓禁诉令,即指禁止当事人在其他法院诉讼的命令。最新公告显示,美国法院判令认定海能达未能完全遵守其禁诉令,临时禁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的产品,并处以每天100万美元罚款,直至公司完全遵守禁诉令。

北京师范大学薛虹教授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禁诉令现在成为专利侵权纠纷的武器,本质上是争议双方对对方国家司法缺乏信任,或者试图从本国获得优待。在薛虹看来,海能达2022年向深圳中院诉请新产品不侵权的行为并不经济。“如不服美国法院判决,就积极上诉抗辩。此期间判决并不执行。在我国另行起诉引发摩托罗拉禁诉令,导致现在按日支付罚款非常被动。在美国的诉讼80%以上,最后都是和解。即使海能达为保障新系列产品,也应该有一个全球性诉讼策略。”

薛虹说,每个企业需要考虑自身市场地位,最好有比较统筹的考虑。“我不赞成把在中国起诉当成一种有效制衡在国外被执法的措施。”她解释称,在海能达的案例中,单纯在中国提起上述诉讼显然容易导致彼此信任丧失,结果引发禁诉令和相关处罚。建立跨国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解决这类纠纷。薛虹还建议,全球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全球性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和管理团队,应对不同司法区域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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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教授在第24期其右博士/博士后论坛致辞

北师大法学院和上海交大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其右论坛第二十四期”于2024年2月1日在互联网上顺利召开。本期论坛的主题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与应对。来自多所高校的60余名师生参与了本期论坛。寿步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科大知产院人工智能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和薛虹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在开幕式上先后致辞。北师大法学院博士生张玮琛、杨灵丽担任会议主持人。

薛虹教授在开幕词中,表达了对论坛的参与者表示衷心的欢迎和感谢,她感谢寿步教授的信任,也感谢参与本次会议筹划的各位同学。就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研究,薛虹教授从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认识:第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通用型人工智能技术会对知识生产、知识管理和知识传播带来革命性的变更。因此,她希望青年学者保持对创新性、新锐性和新卫性问题的研究动力,拓展研究潜力。第二,她鼓励学术研究交流能够保持知识的交锋性和辩论性,共同搭建学术知识命运共同体。第三,知识产权法、网络法、科技法等研究要有效实现国际化和全球化。国内外学者要不断加强对话交流合作,以期有更多的成果产出。

三位博士生主讲人分享了关于人工智能的研究成果,6位青年教授、博士后对主讲人的成果进行了评论。论文引起各位青年研究者的学术兴趣,将取得更大的影响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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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教授在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2023年年会中的主旨演讲

2023年12月16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电子商务法》实施五周年:回顾与展望”年会在北京中奥马哥孛罗大酒店召开,政产学研各界嘉宾出席会议,共同就平台责任新视域、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竞争政策、跨境电商合规发展、直播电商合规运营、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保护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展望。

薛虹教授在“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主题发表了长篇主旨演讲,全面回顾了《电子商务法》中的平台知识产权条款5年来的实施情况。薛教授的演讲记录如下。

难以想象现在已经进入21世纪的20年代中期了,时间飞逝。这个题目,我觉得是非常有意义有价值的。我们回顾一下《电商法》里面有一个关于平台知识产权的条款。当然它是在我们整个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当中的,它对我们知识产权起了一个补充性的作用,因为它不是要取代知识产权法中的任何一个条文,而是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增加了法律机制。我先说说我的三点结论。我第一个结论是经过5年的实践,我们这个平台知识产权的条款是经历了检验。沧海横流大浪淘沙。证明我们这个机制还是基本上是有效可行的。第二个结论当然是我的个人观点,它是根植于电商平台治理的一个有生命力的机制,这是一种有机的法律机制,生机勃勃,自身有生命力的,它在生长。

最后一个结论就是这个机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2013年开始立法现在已经十年了,马上就要十一年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在不断进行调研,看到首先平台的技术能力是不断的增强,采用AI技术进行smart governance,能够通过算法侦测到这个平台上的店铺,是不是有异动是不是有不法的信息或者是商品或服务。平台本身的智能化管理的能力确实增强了,比起2013年或者是2019年都强了不少。我还发现平台明显都在推行品牌化的战略,进行品牌化的扶持。事实上,完全进行白牌化是没有可持续性的。商品和服务的升级,商业标志本身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这个品牌效应确实在加强。

还有一个明显的趋势是电商平台已经是在一个全球化的市场中运行。大的平台,以前虽然都在Nasdap或者纽交所上市,它的主要市场95%都在中国国内。现在情况在发生变化,国际市场焕发强劲的生命力,例如,Temu在美国市场有非常强劲的增长。事实上这些平台企业已经把全球化的电商市场当做一个统一的版图在运行。所以,跨境电商整个的生态状态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比如跨境电子商务全面的服务模式,是完全区别以前的电商模式的。以前我们电商就两个模式,一个是自营,一个是叫市场,或者中间有一个自营加市场的混合模式。但现在出了第三个,介于自营和市场之间的全托管模式。全面服务模式下,平台已经深入介入到了每一个店铺的运营当中了,对店铺有相当强的掌控力,从选品、品控、运营甚至到价格,它都有明显的掌控力。这比起以前什么假一赔十的担保模式可强了,不止是一星半点。现在我认为平台已经完全算合伙经营模式,还是他已经全面掌控的模式,所以平台实质上对这些在平台上从事电商活动的实际经营者有相当强的掌控能力和管理能力。

在这样一个新的形势下,我们的条款还有没有效,显然是有效的。我现在仔细回忆了一下,如果我们采用一下环保法理念。比如我们非常有名的已经实施了1000多年都江堰的工程,它有一个二八分水治沙的模式。通知这个模式,它首先解决了80%一目了然的非常明显的那种侵权行为,这种行为经通知了,没有抗辩理由,然后就被拿掉了。第二类就是20%有争议的案件。争议的案件又包括两类,80%小的争议和20%大的争议。小的争议就是经通知,对方进行了一下抗辩,然后通知的人自觉无理,这个事儿就完了,也没到法院去告,到15天这个措施结束了。还有大的争议,大的争议就是双方都认为自己非常有理,那么15天内我到法院去告了。如此层次剥离,各类争议都在该条款中有其归属。

但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通知了,这平台没理。平台为什么要采取措施?平台完全可以不采取措施,平台采取措施肯定是有理由的,所以我们要从这个角度来考虑一下。《电子商务法》第84条或者是43条的立法宗旨都是完全一致的,不是因为通知了,平台就有义务把它拿掉,而是因为平台要不拿的话,它未来有承担责任的风险的。平台作为一个大型的电商企业,经风险评估,发现不拿的风险比拿掉的风险更大。一个合理的经营者,会采取这个措施。在这个平台的能力实质上增强之后,采用人工智能的办法,可以侦测到店铺的侵权行为,或采用全面管理的方式和在完全控制的情况下,平台知道通知里店铺的情况属实。因此,确实应该拿掉。这证明我们这个措施目前在现有的情况下也是完全可行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平台通知机制实际上是植根于这个平台治理的。在2013年或者到2018年整个立法当中,治理 “Governance”这个词还不是一个很热门的词,是事后我们才提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这个成为大家都耳熟能详的。 governance的特点和government不一样,它的特点就是不是Top down,而是bottom up,是让有关各方有利益的各方都可以参与,要有参与感,要有获得感。当然了在2013年平台对stakeholders没有认识,只知道shareholders。现在大家都明白了,要让知识产权人还有平台上经营的店铺都能够参与到平台规则的制定中,实际上这是中国电商法的一个重大的法律创新。有很多国家已经学习了。包括一些很发达的经济体,比如说欧盟都在后续立法的时候明显学习了我们这一点,也就是说平台对他自己管理这个空间是要有一定的治理的 governance power。

中国是首先对平台治理权是进行了法制化的,要求平台规则修改要公示,要有透明度。除了有透明度,店铺也有发言权。这店铺可以发言表示说这个规则不合理。然后我们当时起草的时候是说平台是要对这些评论意见予以回应,当然平台觉得压力很大。总之,规则层面已经被法制化了。但是平台不是政府。平台如何实施这些规则,它又没有行政管理权,所以它要落实到有关的服务条款。于是我们看到实际上它不仅和店铺有直接的契约关系,有这种service agreement,他和所有的知识产权人也有。因为作为一个知识产权人发出通知的时候,首先要subscribe to the system。现在都是网络的系统,先要同意这样一个提交通知的系统,才能够提交得成通知,所以与平台建立了协议关系。通过这样一个服务的协议,然后规则得以实现。规则为什么重要?因为通知要符合规则,须是合格的通知,尤其是还要有初步证据。什么是initial proofs,什么是 proves,都可以在规则制定当中予以界定,在跨境电商当中这一点越来越重要。

以前我们只在中国市场看中国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就行了。以后在全球的情况下,平台不知道收到的是哪个国的商标注册,比如在突尼斯注册一商标跟注册域名一样,一个礼拜就注册好了,所以这个规则就变得很重要。平台得界定一下一个有效的商标注册究竟是什么样的,基于初步证据判断这是否是一个合格的通知,平台才会采取行动,所以这个都需要在规则中予以明确。而这个规则需要有关各方的参与。而且《电子商务法》这个机制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为什么大家都不注意这点?我们这个通知不是一般的通知,这个通知是和 Public disclosure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要解决那种所谓的职业通知人或者职业反通知人的问题。有一个人他持续的发出错误的通知,他这是恶意通知。把它公示了以后,那么这样这个商铺就知道这个人有恶意。平台是掌握这些信息的,但是作为普通一商户不掌握,如果公示了,我们基于他的track record,此前他就有劣迹有前科,就可以更有效的提出抗辩、不侵权的通知。所以我觉得植根于平台治理的措施是具有生命力的。

当然这个机制我们不是说百分之百非常好的,它有发展的潜力,它发展的潜力在两个方面我们已经看到了。有些国家虽然学习了我们电商法,比如说欧盟,它学习我们之后,它稍加改动,我觉得还是有一定的可思考性。这个改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它确实强化了平台的治理权力,尤其是对 very large platform。这种非常大平台不仅有进行治理的权利,而且有进行治理的义务,就通知而言,它要对收到的通知进行实质性的判断。通知里提出的证据,我们只是说初步证据,他说要sufficiently substantiated,要既要充分地实质化,然后平台要基于它所有的技术能力,它事先掌握的知识来进行一下判断,然后他才采取行动。而同时对店铺而言,有上诉的权利,当然不是向法院上诉,而是向平台上诉。店铺认为这个平台这个措施是不合理,要提起抗辩,认为平台不合理,申请终止这个措施。所以欧美实际上是稍微改动了我们 notice and take down,变成notice and action。稍微把平台作为这么一个争议的中立解决者的地位,这当然是一个思考的角度。

最后我想总结一下,争议解决模式对我们这个通知机制其实是有非常大的作用。通知机制对copyright这个很适用,对trademark也不错,对patents很多人说不应该实用。对此也有很多的探索,比如说亚马逊这个平台,对关于专利的投诉,直接就接入了一个争议解决的程序。专利权人投诉了之后,就直接同意进入一个争议解决的程序,而被投诉的商户是必须同意进入该程序。会有一个专门的专利法官或者专利律师来来进行裁决,看这个投诉是不是有道理,是不是可行。但是另外一种可能就是结合我们现在的通知机制,商铺提出了不侵权的抗辩以后,不进入一个15天的倒计时。很多知识产权人表示15天时间太短,来不及,还得到法院。其实,完全可以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接入平台的争议解决程序。平台争议解决也是我们《电商法》的一个制度创新,目前我们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的平台都要建立争议解决,但是未来它完全可以直接接入这个机制。知识产权不用离开平台,可以直接在平台就进入了这样一个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人也可以很方便的解决投诉,然后这个商铺他也不用总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当然平台也可以因为这个争议解决程序而不再承担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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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教授在商标品牌域名论坛上主题演讲

6月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在东莞举行。具有网络世界商标属性的顶级域名成为品牌节期间热点话题,尤其是6月18日在“域见新机 标连世界”商标品牌域名论坛上,受到来自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品牌商标、法律界等专家的推荐。第二轮顶级域名即将开放申请,论坛及展会现场关于顶级域名的咨询络绎不绝。ZDNS副总经理吴琦、冯硕分别对顶级域名在数字时代的品牌意义进行分享,以顶级域名为代表的互联网关键基础资源是“战略资源”,对数字品牌维护和互联网安全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要关注当前域名技术的技术化、安全化升级趋势,将数字品牌融入客户体验,利用下一代DNS技术助力企业数字化转型,重塑数字品牌的网络根基。根据《全球品牌顶级域名发展报告》,目前343个企业一共运营着512个顶级域名。顶级域名正在被全球包括谷歌、亚马逊、宝马、中信集团等世界五百强企业竞相追捧,认可度正在不断飙升。与会专家们一致认同顶级域名多缀合一、品牌聚焦、全球唯一、自由分配的属性,以及重要的网络品牌资源价值。值第二轮顶级域名即将开放之际,企业纷纷布局网络品牌专属商标。

薛虹教授受邀发表主题演讲,向与会嘉宾系统讲解了如何通过互联网尤其是域名系统,使企业品牌得到有效的管理。薛教授认为,申请顶级域名,是实现互联网品牌自主可控的终极路径。如果国内某新型消费品被国外抢注了顶级域名,将给自己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薛虹对ZDNS副总经理吴琦的分享表示赞同,她谈到,例如在券商、银行等金融领域,一个自主掌控的顶级域名,对于防备一些难以预见互联网安全事件有着很大的帮助。薛虹还呼吁ICANN积极推动新一轮顶级域名的申请开放,让不断涌现出的力图打造全球业务的中国企业可以获得它们的专属品牌顶级域名。薛教授还认为即便不需要顶级域名的中小企业也应积极注册独立域名,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品牌和数据资产。

薛教授指出,商标和品牌是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我国这样一个实行注册商标制度的国家,每一个商标在商标局注册之后,它的标志、号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都是确定的,每一个商标都是特定的。商标权被侵犯时,企业需要具体举证。而品牌则不同,它是以商标为基础,整合了企业拥有的名称、标志、LOGO以及商业宣传和公众认知,最后形成的一种商业影响力。品牌常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品牌就是公众对一个组织或事务的认知和形象,这个形象是非常具有商业价值的。

顶级域名是实现互联网品牌自主可控的重要手段

今天的主要话题是如何在互联网,尤其是通过域名系统,使品牌得到有效的管理。对此我认为注册、使用顶级域名是实现互联网品牌自主可控的重要手段。在很多特殊行业,如果你获得了一个顶级域名,就真正对安全性有了极大的保证。尤其是在券商、银行等金融领域,非常需要获得一个自主掌控的顶级域名,以防备一些难以预见的互联网安全事件。此外,由于之前企业只能注册二级域名,多数跨国经营的企业采用的是各个国家域名相加的方法,注册一个非常长的域名,从商标法角度来看显著性被削弱了。而新出现的顶级域名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可能性和新的机会。现在,越来越多人使用APP等互联网应用,似乎域名越来越退回到资源层了,在日常生活中不需要了。而我认为,它们还是要浮现到上层,而且非常有必要。因为域名是基于国际标准的、开放的互联网设施,是永远存在的数字资产。由于现在互联网碎片化的出现,网络平台越来越多,其稳定性无法评估,一旦无法访问会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品牌形象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非常需要域名系统作为终极的、一旦出现问题仍然可以解析、独立存在于网络上的数字资产。当然,目前很多企业没有办法申请顶级域名,这需要包括ICANN在内的组织积极推动新一轮顶级域名的申请开展,让不断涌现出的力图打造全球业务的中国企业可以获得它们的专属品牌顶级域名。

商标权利人数据库+三大争议解决制度 全面维护顶级域名品牌权益

作为商标品牌资产,域名的使用必然伴随着侵权争议。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ICANN制定了IDM(商标权利人数据库)。商标权利人可以提交自己的商标权利和使用证据,经过德勤(验证服务商)的验证后,就可以进入TMCH数据库。好处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在新的顶级域名下有优先注册机会。ICANN开放了1200多个新的顶级域名,商标权利人可能想在其中一些顶级域名下注册自己的二级域名,但是可能会遇到竞争或者抢注的情况。如果商标权利人进入了TMCH数据库,就可以在一个月内享受优先注册机会,这样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品牌不被侵犯,也可以节省注册成本。

第二个方面是可以知道谁注册了和自己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商标权利人不可能在所有顶级域名下都注册自己的二级域名,那么就有可能有其他人注册了和自己冲突的域名。如果商标权利人进入了TMCH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这些信息,然后通过争议解决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说取消或者转移对方的域名。这样可以防止自己的品牌受到损害,也可以及时发现竞争对手的动向。

第三个方面是可以注册一些限制性的顶级域名。有些新的顶级域名是有特定条件或者要求的。如果商标权利人进入了TMCH数据库,就可以证明自己有商标权,从而可以申请注册这些限制性的顶级域名,这样就可以提高自己品牌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以上都是预防性和管理性的措施。但是如果发生了争议,ICANN也制定了三种争议解决制度:第一种是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二种是URS(统一快速停止解析),第三种是PDDRP(商标授权后争议解决流程)。这三种制度都是通过仲裁或者调解来解决问题,比起法院诉讼更快捷、更低成本、更有效。以上是三种争议解决制度都是通过第三方机构来执行的,比如说ADNDRC就是UDRP和URS的执行机构之一。这些制度都有自己的优缺点,商标权利人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目标来选择合适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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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 Xue’s Keynote Speech at ADNDRC Workshop 2.0C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CE DEVELOPMENT WORKSHOP 2.0

ADNDRC provides comprehensive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 for resolving domain name disputes, accredited by 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 since 2002. ADNDRC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CE DEVELOPMENT WORKSHOP 2.0 was held on 27-28 April 2023 in hybrid mode. On the top of Workshop 1.0, this Workshop explore the practical and legal complexities relating to proceedings under the Uniform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 including concurrent litigation proceedings, case management by the ADNDRC, and the practitioner’s perspective.

Prof. Xue was invited to give a keynote speech on DNDRC Proceedings’ Substantive Issues on Day One. Prof. Xue primarily addressed the emerging issues regarding resolution of disputes involving new gTLDs, application of national laws in DRP proceedings and assessment of bad faith of domainers. Prof. Xue highlighted the special features of new gTLD disputes and how to apply the three key elements in these disputes. Prof. Xue’s presentation was highly regarded by all the audience and inspired the other panelists to make the relevant comments and cited the decisions made by Prof. Xue. The Worship was a huge success to the domain name community in AP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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