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April, 2019

薛虹在第六届APEC电子商务工商联盟分会论坛做主题演讲

第六届APEC电子商务工商联盟论坛于2016年6月28日-30日在福建省晋江市举行,论坛主题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普惠贸易”。本届论坛由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中国商务部主办,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APEC电子商务工商联盟、晋江市人民政府承办。据悉,该论坛是当前国际电子商务领域由官方主办的顶级论坛之一。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虹在第六届APEC电子商务工商联盟分会论坛做主题演讲

薛虹表示,我们还需要更加有效的协调各个国家的法律,建立法律之间的连接,促进各国法律的合作,来真正把跨境无纸化贸易推到国际贸易更大的舞台。

以下为演讲实录:

非常感谢,我非常赞同前一位嘉宾提到的关于未来电商发展的未来,的确电子商务它对国家,对于全球经济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很多都会被彻底颠覆,它跟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新经济需要新的法律来支持,的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契合社会规则,让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中国目前就在起草相关的电子商务法,我会和大家分享一下。

谢谢各位领导和嘉宾。我简要地介绍一下中国正在进行的电子商务法的一个情况,这将是中国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尤其是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且在电子商务领域发展是蓬勃向上。我们注意到电子商务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领域,涉及到复杂的社会关系,因此,调整电子商务领域不能够局限于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因此我们这次新的电商法的立法创新了法律的体系,采用了新的立法体系,这个是在中国和全世界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前所未有的,我们认为这个是实质性的制度创新,也是中国对全世界法制文明的新贡献。

我们把整个电子商务法分成四类,一个是传统的交易法律,这个是非传统的法律领域存在的法律,只不过电子商务改变了过程传统的方式,虽然有一些新的问题,但是通过延展原有的法律规范是可以实现。在这个领域里我们注意到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所谓的数字产品,数字内容交易的问题,比如虚拟财产的问题,这也是我们这部法希望作出的规范性的创新。另外一类法律是非常重要的,但只在现有法律体系上尚未确定,称作为支撑性法律,是真正支撑在互联网上以电子的形式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法律规范,最突出的两个方面我们称作支撑的两类,一个是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第二类是关于物流快递的规范,如果没有他们,那么达成的契约不能完全,彻底,纯粹的以电子化的方式实现。

另一类法律是环境性的法律,这个是为了保证电子商务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运行,我们整合很多法律部门,这个不是要取代和重复现有的法律,我们只是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集中一起,把整个电子商务的生态环境充分地可预见的保障,主要涉及到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以及争议解决等有关问题。

最后一类是和我们今天主题相关,是促进电子商务的规范。

但是跨境电子商务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立法都无法实现的,中国在电子商务章节中设计了很多新的法律规范,全面有效的实施了WTO其中关于单一窗口有关制度的要求,应该是一部合格的现代化的法律规范的体系。但是,中国一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并不能够解决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全世界参与竞争所需要的法律。我们也注意到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有三个最突出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需求。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跨国的电子交易的法律,基础性的法律现在现在已经横在了联合国在2015年达成的所用电子通讯的公约,它已经有七个成员国,在亚太地区,我们已经加入到以解决国际交易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新兴的领域尚且没有具体的国际法的规范,比如关于身份管理的法律,这个是真正解决互联网上交易的真实性的问题。比如关于数字产品和数字内容的跨国交易的问题,它的有效性性和可执行性的问题,我们需要作的是进一步的有效发展。关于最近达成的电子性的可转移记录进行的示范法,这一部分是进一步发展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则是极大的挑战,跨境的数据流通,目前没有全球性的真正多边的有关法律体系框架,这一方面是对跨境电子商务至关重要,因为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到商品的流通,资金的流通和数据的跨境流动,没有这方面的国际法律作为依据,发达经济体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试图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比如在今年五月美国和欧盟进一步更新了原有的安全港的协议。但是,像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目前没有这样的国际协议。

第三个方面是注重要强调的方面,这个不同于国际交易法有了很好的基础,也不同于数据流通,目前处于空白第三个方面就是跨境无指化贸易是处于发展中的领域,而且新兴的法律规范层出不穷,最突出的当然是2013年底世界贸易组织在巴厘岛所达成的贸易便利化协定,中国是这个协定的签署国,并且也批属了这个协定,对贸易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另外一个,我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是非常全新的法律文件,在全世界第一次关于跨境专门的无指化的贸易便利化的一个协议,它是联合国亚太经济理事会于今年五月份才形成的一个文件,全程是跨境无纸化贸易跨境协议,这个协议还没有生效,但是真正解决了我们在跨境无纸化过程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现在各国都实行了电子化贸易的措施,实行了自己的单一窗口,但是这些单一窗口都不能彼此沟通,各个国家需要法律的连接才可以真正实现跨境的交易,在符合法律的合法合规性方面,能够完全在网上完成,因此这个最突出的一个法律设计就是它规定一个成员国一定要承认来自另外一个成员国的数字化的文件和信息,这有一个条件,至于什么是实质性的可比较的信任程度,这要取决于如下方法,比如成员国之间可以通过现有的服务贸易来执行它,也可以通过现在正在蓬勃发展的区域性的贸易协定比如正在进行中日韩澳大利亚与东盟国家正在谈判的广泛经济合作伙伴协议。当然,包括我们已经存在的区域化的协议。当然了,最主要实现方面是这个框架协定要制定进一步的制订出,来明确什么是实质,可比的可信程度,这样可以让跨境的无纸化贸易的设施彼此信任,彼此沟通。

最后,我们也欢迎APEC经济体使用在亚太区域长期存在的一个无纸化的专家网络,它提供各个方面关于无纸化贸易的信息,其中担任负责人的法律组愿意为大家努力建设作更多的贡献。

谢谢大家。

我的结论是现有的国际法律已经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我们还需要更加有效的协调各个国家的法律,建立法律之间的连接,促进各国法律的合作,来真正把跨境无纸化贸易推到国际贸易更大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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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虹教授在2019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高峰论坛发表主题演讲并接受专访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实施。这部经过四次审议才最终问世的《电子商务法》成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专门法律,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次《电子商务法》主要针对互联网领域的商业活动,将电商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平台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电子合同、反不正当竞争等都囊括其中。同时,《电子商务法》还提出国家要推动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大数据流动。可见,《电子商务法》在给电商经营者们带去全新合规压力的同时,也为能够适应新法律环境的经营者打开了一道“机遇之门”。 作为政府机关,我们要如何帮助传统企业乘上电商健康发展的东风?作为服务机构,《电子商务法》为我们提供了哪些法律依据?我们又该如何应对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以及公民个人信息等多领域的风险?

4月11日-13日,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2019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高峰论坛”在浙江义乌成功举行。此次论坛以“规范有序创新发展”为主题,汇聚业内知名专家及企业代表,通过交流新思想、探讨新经验,促进电商产业规范、有序,推动电子商务更好、更快发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受邀在主题演讲中深入分析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详细分析了该法适用的主体、客体、内容,法律适用的规则与排除适用的问题,受到与会专家与业内人士的高度认可。

会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就该法的时代特征,所涉及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其对未来数字贸易发展有何影响等相关热点问题采访了薛虹教授

为什么要监管电子商务行业?正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副司长韦犁在论坛发言时表示,没有任何一个产业或者行业离开监管,靠自己发展能够发展成非常健康的产业或者行业,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对此,薛虹同样也表示,“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是《电商法》最突出的特点,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要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她指出,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商法》具有自身独特性,其内容复杂,涉及平台治理、争议解决、消费者保护、电子支付、信用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制度、跨境电子商务等诸多内容。“《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商领域特有的矛盾,解决其特殊的问题,与现有法律相衔接,可弥补当下制度的不足。”

据了解,《电商法》经过3次公开征求意见和4次审议,历经5年时间才得以出台。它是一部符合时代潮流的兼具支持创新与绿色发展,能够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管理者的法律。在薛虹看来,中国已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创新发展经验,作为世界上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立法,《电商法》具有促进法、保护法、维护法等鲜明的时代特征,不仅对中国未来的网络与信息立法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而且对世界范围内如何开展网络与信息领域立法也提供了借鉴样本。

针对《电商法》的规范意义,薛虹进一步指出,《电商法》中关于电子商务合同、自动信息系统等的规范不仅具体而且具有创新性,是对我国现有的交易法律的重要补充和发展。此外,它有一些原则性的规范,比如关于互联网金融,未来可能要专门立法。

关于目前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依旧存在这一现象,薛虹表示,要制止平台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的电商经营者,例如,收取不合理费用,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情况,后续可能会有一系列相应的更加细分的法律法规出台,但是前提是必须和《电商法》保持一致。

《电商法》强化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电商法》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专门针对平台经济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薛虹指出,《电商法》不仅在总则中要求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应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而且该法的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五条专门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则应适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般性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据薛虹介绍,《电商法》除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责任进行了界定外,还有两方面具体的措施能够有效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

一是与知识产权人等各方加强合作。

《电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知识产权人加强合作,包括平台之外的知识产权人。这是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一项法律义务,所以,电商平台经营者要积极接受知识产权人的反馈,来制定有关的保护规则,而且要走出门去,和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协会等进行合作,进行磋商,制定保护规则,并且保证这个规则能够在平台实施。“这一条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和欧美的相关制度都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薛虹强调。

二是实施知识产权治理措施。

此外,《电商法》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人通知后应对平台内相关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措施。

据薛虹介绍,知识产权人发出通知是电子商务平台治理措施的第一步。知识产权人应当对其通知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权利证明与所主张的侵权事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人通知后,依据表面证据的认定方法,能够初步认定通知的真实性与主张的合法性的,应当依照通知要求对平台内相关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如果平台的经营者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可以做出申明,平台要实时终止这个措施。而且所有这些措施要实时公示,都要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政府的监督。这些措施不能隐匿,确保平台在得到通知后,必须采取措施,不能偏袒平台的经营者,也不能偏袒知识产权人。“这是一项中立的,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非常具体、并且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措施。这点跟现行国际法律也是完全一致的,希望它能产生积极效果。”薛虹补充道。

中国将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实质条约的谈判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而世界贸易组织缺乏相关规则。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期间,76个WTO成员的谈判代表同意敲定2019年的谈判日程,制定新的电子商务规则。据薛虹透露,关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现在已进入到电子商务实质条约的谈判阶段。中国作为第二大经济体,会积极参与这个谈判过程。

薛虹表示,中国的《电商法》颁布以后,作为一部综合法,这种立法模式和法律体系是世界范围内前所未有的,引起了广泛关注。“可以说,《电商法》有我们自身的成功经验,从长远来看,也将对国际数字贸易有着积极和深远的影响。我希望能够让更多的国家了解我们《电商法》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成就。”

 

 

2019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高峰论坛议程


时 间

主 题

内 容

9:30-9:35

开场

9:35-9:45

第一阶段 
领导致辞

1、商务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 
2、浙江省人民政府  领导

9:45-10:45

第二阶段 
权威观点

1、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领导
题目:创新·规范,构建电商发展新格局
2、浙江省商务厅  领导 
题目:数字贸易引领电商产业创新(拟)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 
题目:《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分析
4、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10:45-11:45

第三阶段 
企业之声

1国美零售 
题目: 侧重线下线上融合发展
2、惠农网 
题目: 侧重电商扶贫、精准脱贫
3、中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题目:侧重跨境电商
4、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题目: 侧重电商失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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