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6, 2024 at 9: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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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双十一”,直播电商迎来新一轮热潮。然而,近年来不少知名主播出现带货产品“翻车”的事件,让网友从过去追逐优惠与低价,逐渐转向看重直播带货商品的品质和售后服务。最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近11亿人,今年上半年新增网民742万人,其中,10-19岁青少年占新增网民的49.0%。相较于更有自控力的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在直播中对于主播的连番推荐更容易失去判断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产业生态不断进步、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平台治理正在不断“水涨船高”。我们要持续提高自身网络素养,与法律法规、互联网平台、直播商家形成合力,携手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网络消费环境。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北京市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薛虹】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广告法等规定,主播所在的企业属于直播间运营者,主播本人是直播营销人员,承担着广告发布者、经营者或代言人的义务。“我们要警惕主播以广告提供者之名,推卸商品经营者之责。”薛虹教授认为,当相关主播已明显出现了销售的典型行为,就需要因为自身虚假营销手段和错误陈述,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将责任推向商家。随着电商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平台已在曾经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之外,增加了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对此,互联网平台也将担负起更多监管责任。消费者相信商品就是直播间或主播直接销售的,他们需要承担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
直播电商为消费者提供了与销售方密切互动的机会,实现了与商家的真正沟通,而不再是面对“冰冷”的屏幕。薛虹教授注意到,当前,老年人沉迷网络直播的情况不容小觑。他们往往因为孤独,而在直播间里获取“归属感”;且老年群体具备一定的消费潜力,很容易陷入保健品营销套路,或者遭遇假冒亲属诈骗。
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我们还应该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心和关怀,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有温暖和寄托的话,在网络直播间受骗的概率也会相应减少。”薛虹说。
近年来,不少“未成年人打赏主播上万元”“小学生线上抽盲盒花掉数万元”等新闻频上热搜。今年暑期,为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更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中央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清朗·2024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在重点整治的六大问题中,电商平台便是重要一项。比如,向未成年人售卖软色情手办文具、动漫周边等商品;提供有偿代骂,制作恶搞同学、学校的图文视频等服务;以售卖动漫剧作、电子游戏等为名,引流未成年人至第三方平台,违规提供涉黄涉暴资源等。
薛虹教授提醒,遇到类似情况家长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账号实际操作人或控制人是未成年人,此时该交易就不能成立。同时,借鉴短视频平台和网络游戏中的“未成年人模式”,直播电商也可以考虑增加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薛虹坦言,行业政策、法规体系构建完善方面,已经基本适应了当前电商行业的发展需要,现在更应该考虑监管手段和方式的创新。在这方面,《直播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报告(2023—2024年度)》中给出了诸多建议。比如,在平台策略方面,要完善审核机制,建立自动化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违规行为;提升技术防护手段,采用先进数据加密技术,防止数据泄露,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删除违规内容,设立有效用户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用户参与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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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3, 2024 at 3: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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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二届数字法治大会于2024年9月21-22日在云南昆明召开。本届年会的主题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与网络法治三十年”,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云南大学承办,云南省大数据有限公司协办。
分论坛五于2024年9月21日下午举行,主题为“数字法治建设”,由北京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发展院副院长宋国恺主持。薛虹教授在数字法治建设分论坛上以“网络虚拟财产与NFT”为题主旨发言。与数据同源的网络虚拟财产,其权利构成、客体范围、保护标准等相关法律制度应与数据基础制度一同构建。类似于数据资源持有权,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持有支配的权利表现为对网络游戏等客体的虚拟掌控,防止他人不经许可访问获取相关客体或者破坏避开客体利用的规则或限制,获取由此产生的利益。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财产的持有支配权利仅在合法原则下有效,不得逾越合法性限度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NFT可以有效标记网络虚拟财产,并促进其流通交易,但是囿于本身技术特征,难以成为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虚拟持有控制的有效手段。薛教授的发言引起广泛关注,有关论文即将在《中国版权》全文发表。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邵山分享了司法裁判中的“告知-同意”规则。他认为,第一,违反告知同意规则,不构成民事责任。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隐私政策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条、第17条的相关规定,只承担公法整改责任。第二,个人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之一。基于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应当按照告知同意规则,持续的取得个人同意的合法性基础。第三,对违反告知同意规则的处理行为是否可诉。充分认识个人信息权益的边界模糊性,只有那些需要通过用户与平台交互才能实现的个人信息权益才适用第50条第2款。还有其他专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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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9, 2024 at 8: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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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6日上午,由北京师范大学协办的“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话语体系”学术研讨会在京顺利举办。会议由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主办,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承办。来自全国政协、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同来自全国各地的数百位专家、学者及媒体记者,以“线上+线下”的方式同步参与。整场研讨会分“主旨演讲”和“分会场”两大版块,围绕着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话语体系的理论基础、社会基础、生态体系、治理体系、智库体系、思路举措、人才培养等热点话题,同堂共议、分享智慧。
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副主席舒启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卢鹏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知识产权局研究会副理事长何满潮,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易继明,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兼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院长马一德,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商文江,北京市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司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张志成等6位嘉宾,分别以《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话语体系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构建知识产权创新生态体系》《中国自主知识产权话语体系的理想和现实》《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使用关系的几点思考》《数字贸易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及《打造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和智库体系》六大主题,应邀作主旨演讲。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何志敏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谢小勇,先后担任主会场的主持人。
薛虹教授在主旨发言中提出,数字贸易作为一种新型的全球化贸易,其贸易主体、贸易内容和贸易方式都发生了显著变化。知识产权也面临着贸易体量激增、保护难度加大、执法措施更新的新形势和新挑战。中国《电子商务法》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做出了突破性的探索和实践,推动了权利保护从敌对到合作、平台治理从商业决策到多方参与、平台责任从被动追责到预防与问责相结合的深刻转变。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对国际法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在特定数字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大型平台的责任方面,体现了中国法律的创新性。她希望中国的实践者,主动跟进平台变化趋势,及时总结经验,参与国际治理,融入国际体系。各位专家的主旨发言得到与会专家的高度赞赏,将刊登在《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公开发行。本次会议线下座无虚席,线上累计6000余人观看,中国企业报、学习强国等权威媒体跟踪报道,取得了圆满成功。
当天下午,北京师范大学主办的学术研讨会分会场——“知识产权国际话语体系构建思路与举措”举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薛虹教授做开幕致辞,并对列席专家表示热烈欢迎。 互联网域名系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总经理冯硕以“掌握顶级域名关键资源,迎接国际网络知识产权新趋势”为题进行了主旨发言,向与会嘉宾介绍了全球知名企业顶级域名的管理应用实践。薛虹教授做点评交流,强调顶级域名在企业战略中的重要性,特别是在争取关键互联网资源的国际话语权、数字资产管理和数字品牌保护方面的作用。中国企业应该认识到这一点,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域名系统申请和利用品牌顶级域名,以提升其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山副教授发言题目是“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过度财产化”现象及其应对”。孙副教授从现象到本质从成因到应对,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过度财产化问题进行了回应。《科技与法律(中英文)》编辑部主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许绍定老师在交流环节中提出“过度财产化”的“过度”与“适度”该如何把握这一疑问。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科技法律评论》执行主编、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春晖以“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调和积极管辖”为题做主旨发言。李副教授重点探讨了新时代对积极管辖的需求,认为应多路径、综合性地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争议问题,以实现知识产权全球化、数字化,司法全球化、数字化的展望。许绍定老师认可该选题的价值性,并从审稿人的角度提出疑惑。
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研究生导师王润华以“知识产权国际战略——竞争与合作并进”为题进行发言。王副教授结合自身国际访学经历,从创新与竞争生态、知识产权法解读与应用及知识产权政策意义三个方面阐述生成式AI的影响。她认为生成式AI应在竞争下坚持独立自主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发挥中国的大国作用,与国际治理规则协同并进。随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施小雪老师进行点评交流。施老师认为应该从深化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两个方面加强平衡,以确定这样一个合理的保护水平。 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讲师涂靖以“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为题做主旨发言。他深入分析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单边化、僵硬化、迟滞化和失衡化等关键问题,四维系统的分析企业风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法学院博士后刘云开以“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为题深入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在国际法律环境中的适用性及其重要性,强调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参与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竞争的重要性,为理解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场提供了对比视角。随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玮琛结合自身经历学习发表了见解交流。
本次会议线上线下同步进行,来自全国政协、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域名系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助力构建知识产权国际话语体系。本次会议扩大了北师大及法学院的学术影响力,获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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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9, 2024 at 2: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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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7日,数字丝路跨境电商研修班在西安开班。世界互联网大会秘书长任贤良出席研修班并致辞。数字丝路跨境电商研修班致力于推动全球跨境电商的繁荣发展和该领域数字人才能力的全面提升。数字丝路跨境电商研修班通过聚焦跨境电商业务中的热点问题,为广大学员提供政策、知识、技能的相关培训,赋能数字化转型,助力学员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把握全球跨境电商未来新机遇。
来自俄罗斯、埃及、卢旺达、埃塞俄比亚、津巴布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缅甸、泰国等27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官员、金融等行业代表、企业管理层、高校教师、社会组织代表参加。数字丝路跨境电商研修班邀请来自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电子商务工商联盟专家委员会、联合国亚太无纸化贸易专家网络咨询委员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世界电子贸易平台、高校、跨境电商领域代表性企业的代表组成授课专家团队。
薛虹教授作为主讲专家在开幕式后为各国学员讲授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体系,受到学员的一致认可和强烈肯定。其他专家专家围绕全球跨境电商发展趋势、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新常态、中国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构建全球跨境电商基础设施的实践、“阳光化”为中企出海保驾护航——从合规到一站式出海综合诊断服务、国际供应链创新助力企业全球化发展等议题进行授课。
数字丝路跨境电商研修班旨在为全球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培养一批具备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多边合作的复合型人才,必将助力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网络空间的深入交流和务实合作,搭建跨境电商交流互鉴平台,与全球分享经验,使数字技术的红利惠及更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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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5, 2024 at 11: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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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薛虹教授接受《人民法治》副总编辑采访,就2023年11月27日滴滴平台系统崩溃事件进行法律分析。薛教授谈到,在数字经济中,数字平台是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中心和枢纽。大型数字平台的正常运行甚至对整个社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有很大的影响。数字平台的运行依赖于复杂的网络信息系统的支撑。网络系统丧失全部或部分功能,俗称系统崩溃。内外因都可能导致数字平台运行发生严重故障、系统失灵等网络安全事故。2023年1127滴滴事件中,滴滴承认系由“底层系统软件发生故障”造成,证明该事故原因是滴滴网络信息系统自身存在安全缺陷、系统漏洞。除了数字平台的内因,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犯罪或者火灾、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也是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原因。例如,向目标系统恶意提交超大数量的服务请求造成系统过载、瘫痪的网络攻击,就是典型的情况。当今的数字平台(特别是大型平台)都已经具备了比较强大的防范网络犯罪、灾害的能力,达到系统崩溃程度的严重网络安全事故一般是内外因共同作用形成。例如,病毒、入侵等外因触发了系统安全缺陷、漏洞,造成代码运行、用户界面出现大规模、持续性错乱的严重后果。
我国法律法规对数字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在行政法律体系中进行比较充分全面的监管。所有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企业都必须采用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所有网络运营者都应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网络运营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数字平台将受到国家网信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滴滴事件中,平台补救措施部到位,公众警示不及时,亦未积极调查事故原因及公布详细的事故调查结果,草草了事,并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要求。
交通运输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等八部委组成的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将滴滴出行、货拉拉、美团打车等列为“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公司”,并对其进行了多次提醒式约谈,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司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滴滴等平台公司的规模已经发展到了影响客货运市场、公共服务等重要领域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程度,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监管。此类平台必须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严防系统丧失功能或信息泄露发生,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定期进行安全评估,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依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平台网络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获取相应的法律救济。但是,用户追究平台的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面临较大的困难,难以证明网络安全事故完全系平台网络系统造成。在电子支付等特殊领域,举证责任倒置,用户追究平台责任的能力增强。例如,在滴滴事件中,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结算记录错误,用户遭受实际损失的,有权依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由滴滴承担错误支付或者非授权支付的赔偿责任,除非滴滴能证明错误支付非自身原因造成或者非授权支付是因用户原则造成。
用户与数字平台之间订立了用户协议,存在合同关系。用户因平台网络安全事故遭受损失的,也可以依据用户协议追究平台的违约责任。但因用户协议中大部分条款是基于平台规则所形成的格式条款,平台一般事先规定了大量免责或者责任限制的事由,使用户难以获得赔偿。在滴滴事件中,即便平台承认网络安全事故系因网络信息系统自身问题造成,也仅给予用户10元红包了事,显然是用户协议中责任限制条款在发挥作用。而且,用户协议格式条款不仅规定了赔偿用户实际损害的限额,而且排除了平台对用户间接的、预期的、偶然的、附带等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用户因无法上班的误工损失、无法回家的酒店费用都无法获得违约赔偿。更有甚者,某些平台的用户协议规定了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与用户的争议的格式条款。因仲裁程序费用较高,用户面临小额争议望而却步,进一步缩小了用户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有必要强化对平台规则和用户协议的监管,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不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和用户协议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平台网络安全事故很可能导致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支付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泄露,使个人信息权利受到损害。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字平台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损失和获利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数字平台面临用户索赔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平台出于风险控制、可持续性发展的目的已经比较普遍地购买了责任保险。随着保险理赔的范围扩大,用户因平台系统崩溃得到赔偿的机会也可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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