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虹教授在数字丝路跨境电商研修班授课

2024年4月17日,数字丝路跨境电商研修班在西安开班。世界互联网大会秘书长任贤良出席研修班并致辞。数字丝路跨境电商研修班致力于推动全球跨境电商的繁荣发展和该领域数字人才能力的全面提升。数字丝路跨境电商研修班通过聚焦跨境电商业务中的热点问题,为广大学员提供政策、知识、技能的相关培训,赋能数字化转型,助力学员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把握全球跨境电商未来新机遇。

来自俄罗斯、埃及、卢旺达、埃塞俄比亚、津巴布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缅甸、泰国等27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官员、金融等行业代表、企业管理层、高校教师、社会组织代表参加。数字丝路跨境电商研修班邀请来自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电子商务工商联盟专家委员会、联合国亚太无纸化贸易专家网络咨询委员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世界电子贸易平台、高校、跨境电商领域代表性企业的代表组成授课专家团队。

薛虹教授作为主讲专家在开幕式后为各国学员讲授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体系,受到学员的一致认可和强烈肯定。其他专家专家围绕全球跨境电商发展趋势、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新常态、中国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构建全球跨境电商基础设施的实践、“阳光化”为中企出海保驾护航——从合规到一站式出海综合诊断服务、国际供应链创新助力企业全球化发展等议题进行授课。

数字丝路跨境电商研修班旨在为全球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培养一批具备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多边合作的复合型人才,必将助力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网络空间的深入交流和务实合作,搭建跨境电商交流互鉴平台,与全球分享经验,使数字技术的红利惠及更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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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教授就禁诉令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中国对讲机头部企业海能达,近日遭遇新挫折。2024年4月8日,海能达发布公告称,美国法院判令认定公司未能完全遵守其禁诉令,临时禁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的产品,并处以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直至公司完全遵守禁诉令之时止。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4月8日至今,海能达在京东旗舰店的商品已下架,暂无法购买,官网小程序微商城也无法正常打开。

海能达在业内有“中国对讲机之王”和“专网通信小华为”之称,主要从事对讲机终端等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2022年度财务数据显示,海能达专业无线通信设备制造业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83.31%,其中双向无线电技术相关产品为业绩贡献的主力军。海能达2023年半年报显示,海外销售金额10.41亿元,占比总营收的46.10%。海能达业绩预告显示,去年归母净利润为6000万元-9000万元,同比减少77.91%-85.28%。扣非净利润6750万元-10000万元,同比增长13.76%-68.53%。公司指出,这主要因为2022年同期处置子公司赛普乐实现投资收益2.87亿元。

4月8日,针对美国法院判决,海能达表示,已撤销此前深圳案件的起诉,同时按要求暂停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产品,并已向美国法院申请撤销上述判令,近日正在美国法院持续进行听证。“公司将进一步采取各项应对措施,争取最短时间撤销上述判令。但案件后续进展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海能达在公告中称。

此次事件源于海能达与摩托罗拉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双方已“缠斗”七年。早在2017年3月,摩托罗拉及摩托罗拉马来西亚公司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起诉海能达及两家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之后又提出增加版权侵权的诉讼请求。2020年3月,伊利诺伊州法院判决海能达和两子公司向摩托罗拉支付损害赔偿3.46亿美元及惩罚性赔偿4.19亿美元,合计7.65亿美元(人民币约53.34亿元)。

海能达对此并不认可,并向法院提出申请案件重审及法院依法改判的动议。2021年1月,伊利诺伊州法院法官认可部分意见,整体赔偿金额由7.65亿美元调减至5.43亿美元。对此,海能达选择继续向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6月,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公司全新设计开发的H系列产品不侵犯摩托罗拉的商业秘密和版权。然而,案件进入庭审环节后,摩托罗拉向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禁诉令动议,要求公司撤回深圳案件的起诉,美国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批准了该动议。所谓禁诉令,即指禁止当事人在其他法院诉讼的命令。最新公告显示,美国法院判令认定海能达未能完全遵守其禁诉令,临时禁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的产品,并处以每天100万美元罚款,直至公司完全遵守禁诉令。

北京师范大学薛虹教授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禁诉令现在成为专利侵权纠纷的武器,本质上是争议双方对对方国家司法缺乏信任,或者试图从本国获得优待。在薛虹看来,海能达2022年向深圳中院诉请新产品不侵权的行为并不经济。“如不服美国法院判决,就积极上诉抗辩。此期间判决并不执行。在我国另行起诉引发摩托罗拉禁诉令,导致现在按日支付罚款非常被动。在美国的诉讼80%以上,最后都是和解。即使海能达为保障新系列产品,也应该有一个全球性诉讼策略。”

薛虹说,每个企业需要考虑自身市场地位,最好有比较统筹的考虑。“我不赞成把在中国起诉当成一种有效制衡在国外被执法的措施。”她解释称,在海能达的案例中,单纯在中国提起上述诉讼显然容易导致彼此信任丧失,结果引发禁诉令和相关处罚。建立跨国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解决这类纠纷。薛虹还建议,全球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全球性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和管理团队,应对不同司法区域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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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教授在第24期其右博士/博士后论坛致辞

北师大法学院和上海交大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其右论坛第二十四期”于2024年2月1日在互联网上顺利召开。本期论坛的主题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与应对。来自多所高校的60余名师生参与了本期论坛。寿步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科大知产院人工智能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和薛虹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在开幕式上先后致辞。北师大法学院博士生张玮琛、杨灵丽担任会议主持人。

薛虹教授在开幕词中,表达了对论坛的参与者表示衷心的欢迎和感谢,她感谢寿步教授的信任,也感谢参与本次会议筹划的各位同学。就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研究,薛虹教授从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认识:第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通用型人工智能技术会对知识生产、知识管理和知识传播带来革命性的变更。因此,她希望青年学者保持对创新性、新锐性和新卫性问题的研究动力,拓展研究潜力。第二,她鼓励学术研究交流能够保持知识的交锋性和辩论性,共同搭建学术知识命运共同体。第三,知识产权法、网络法、科技法等研究要有效实现国际化和全球化。国内外学者要不断加强对话交流合作,以期有更多的成果产出。

三位博士生主讲人分享了关于人工智能的研究成果,6位青年教授、博士后对主讲人的成果进行了评论。论文引起各位青年研究者的学术兴趣,将取得更大的影响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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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教授接受人民法治采访

2024年1月24日,薛虹教授接受《人民法治》副总编辑采访,就2023年11月27日滴滴平台系统崩溃事件进行法律分析。薛教授谈到,在数字经济中,数字平台是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中心和枢纽。大型数字平台的正常运行甚至对整个社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有很大的影响。数字平台的运行依赖于复杂的网络信息系统的支撑。网络系统丧失全部或部分功能,俗称系统崩溃。内外因都可能导致数字平台运行发生严重故障、系统失灵等网络安全事故。2023年1127滴滴事件中,滴滴承认系由“底层系统软件发生故障”造成,证明该事故原因是滴滴网络信息系统自身存在安全缺陷、系统漏洞。除了数字平台的内因,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犯罪或者火灾、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也是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原因。例如,向目标系统恶意提交超大数量的服务请求造成系统过载、瘫痪的网络攻击,就是典型的情况。当今的数字平台(特别是大型平台)都已经具备了比较强大的防范网络犯罪、灾害的能力,达到系统崩溃程度的严重网络安全事故一般是内外因共同作用形成。例如,病毒、入侵等外因触发了系统安全缺陷、漏洞,造成代码运行、用户界面出现大规模、持续性错乱的严重后果。

我国法律法规对数字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在行政法律体系中进行比较充分全面的监管。所有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企业都必须采用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所有网络运营者都应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网络运营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数字平台将受到国家网信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滴滴事件中,平台补救措施部到位,公众警示不及时,亦未积极调查事故原因及公布详细的事故调查结果,草草了事,并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要求。

交通运输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等八部委组成的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将滴滴出行、货拉拉、美团打车等列为“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公司”,并对其进行了多次提醒式约谈,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司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滴滴等平台公司的规模已经发展到了影响客货运市场、公共服务等重要领域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程度,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监管。此类平台必须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严防系统丧失功能或信息泄露发生,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定期进行安全评估,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依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平台网络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获取相应的法律救济。但是,用户追究平台的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面临较大的困难,难以证明网络安全事故完全系平台网络系统造成。在电子支付等特殊领域,举证责任倒置,用户追究平台责任的能力增强。例如,在滴滴事件中,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结算记录错误,用户遭受实际损失的,有权依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由滴滴承担错误支付或者非授权支付的赔偿责任,除非滴滴能证明错误支付非自身原因造成或者非授权支付是因用户原则造成。

用户与数字平台之间订立了用户协议,存在合同关系。用户因平台网络安全事故遭受损失的,也可以依据用户协议追究平台的违约责任。但因用户协议中大部分条款是基于平台规则所形成的格式条款,平台一般事先规定了大量免责或者责任限制的事由,使用户难以获得赔偿。在滴滴事件中,即便平台承认网络安全事故系因网络信息系统自身问题造成,也仅给予用户10元红包了事,显然是用户协议中责任限制条款在发挥作用。而且,用户协议格式条款不仅规定了赔偿用户实际损害的限额,而且排除了平台对用户间接的、预期的、偶然的、附带等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用户因无法上班的误工损失、无法回家的酒店费用都无法获得违约赔偿。更有甚者,某些平台的用户协议规定了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与用户的争议的格式条款。因仲裁程序费用较高,用户面临小额争议望而却步,进一步缩小了用户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有必要强化对平台规则和用户协议的监管,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不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和用户协议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平台网络安全事故很可能导致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支付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泄露,使个人信息权利受到损害。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字平台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损失和获利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数字平台面临用户索赔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平台出于风险控制、可持续性发展的目的已经比较普遍地购买了责任保险。随着保险理赔的范围扩大,用户因平台系统崩溃得到赔偿的机会也可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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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 Xue presented at UNNExT Expert Group Meeting on CPTA

The UNNExT Expert Group Meeting on Developing a Legal Guide for Cross-border Paperless Trade was held on 15 January 2024. The Meeting was organized by the UNESCAP in response to the the Decision of the Parties to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Facilitation of Cross-border Paperless Trade in Asia and the Pacific (CPTA) during the 2nd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According to the report, the Standing Committee requested the secretariat prepare a draft guide on engaging in cross-border paperless trade taking into account reg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best practices as appropriate. The draft guide will be presented at the next regular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for its review and consideration in June 2024. The Legal Guide is being developed by the UNNExT Experts and other invited participants. A concept note for the Legal Guide encompassing the context, objectives in supporting countries engaging in cross-border paperless trade, and a proposed table of contents was presented at the meeting. Prof. Xue and other experts were invited to comment on the draft and the proposed Guide.

Prof. Xue who had been engaged in the whole formation process of CPTA (from early consultation, negotiation to drafting the implementation documents) contributed the experience and institutional memories that would be valuable for the further work on the Guide. Prof. Xue mentioned that the Guide would need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complicated documents involved in digital trade. Transaction documents may be very different from regulatory ones with respect to choice and application of law. Harmonization of law through encouraging suitable domestic legal environment and adopting international rules and standards is one of the key legal mechanism of the CPTA. The Guide may provide the road map for implementing this mechanism. Regarding the mutual recognition (MR), which is required by the CPTA, Prof. Xue emphasized its essential role in the whole legal design. Although bilateral and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may be used to operationalize the MR, they are not the exclusive solution under the CPTA. The Paperless Council may delegate the Standing Committee to develop the protocol or other means to specify the standards of MR commonly accepted by the Parties, notwithstanding of the difficulties of consensus and complexity of trade documents and data.

To ensure a robust process, the Secretariat will consider all the discussions and expert feedback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Guide and submit the draft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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