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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虹教授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谈疫情之下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无法履约,企业可否援引不可抗力免责?》界面新闻2022年5月29日

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界面新闻注意到,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不少企业宣称因疫情及相应的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界面新闻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自2020年1月23日至今,共有3639篇合同纠纷文书中提及“新冠疫情不可抗力”,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类别。

那么,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对此,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记者会上表示,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先后4次发布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新冠疫情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不可抗力”的定义、适用情形作出规定。根据中国《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初期,疫情是可以自证的事实,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现在无法再主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而主张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则会面临举证的困难“;“但不能认为,以新冠疫情来作为不可抗力都可以免责,一概而论显然是不行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告诉界面新闻,不可抗力有很多构成要件,任何人想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规避合同义务,必须证明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义务确实无法履行。“必须得看具体合同,例如商品房在疫情期间无法交付,但并不导致合同义务永远无法履行,不能因此就完全拒绝履行。”

例如,宁波某文化传媒公司因未能如期履行合同被投资人起诉退还本金和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该公司以“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近期,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承诺履约期间我国并无新冠疫情发生,被告辩称未能履约系新冠疫情所致,无事实依据,故不予采信。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90条同样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薛虹介绍,如果无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完全规避合同义务,还可以引用情势变更条款协商调整合同关系,变更履行条件。

中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援引情势变更条款,也得证明这是真正的不可遏制的情势,非你所控制,而且必须得基于善意来引用,不能恶意利用。”薛虹提醒,情势变更并非是废止合同,或者完全拒绝履行合同,援引方也要尽到相应的勤勉责任。

如果是外贸合同,是否可以援引疫情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依据?

界面新闻注意到,疫情爆发之初,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中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后,国内贸促会及地方贸促机构相继发布公告称,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当地贸促会申请办理相关事实性证明,以获取相关援助。

法国华人律师协会秘书长姜琳2020年3月在接受科技日报采访时表示,如果合同适用的法律不是中国法,则需要根据其适用法律以及相关约定来具体分析。据姜琳介绍,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合同的适用法通常属于大陆法系或普通法系。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根据法国法,不可抗力是合同不能履行时的法定免责事由,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双方也可以援引和适用;英国法是普通法系的代表,可以援引合同落空原则,但不可抗力并非英国法中一个法定的免责事由,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适用的前提、适用机制和风险的承担,否则无法适用。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贸促系统共计105家商事证明机构累计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7526份,涉及俄罗斯、美国、德国等145个国家的业务,合同金额总计约1129.76亿美元,直接为企业减免违约责任近200亿美元。

薛虹对界面新闻分析,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初期,疫情是可以自证的事实,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但疫情之后签订的外贸合同,主张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的,因防疫常态化政策的施行,显然属于可以预见和避免的风险,现在无法再主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而则会面临举证的困难。

薛虹介绍,根据办理国际贸易仲裁案件的经验,新冠疫情发展至今,导致无法交货、交货迟延的合同违约数量直线上升,目前中国企业很少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

此外,据法治日报报道,今年俄乌冲突也对国际贸易履约造成影响,有企业反映收到部分国家个别企业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拒收货物、延期付款或取消合同,面临双向不可抗力违约风险。

企业不能想当然地将疫情或者防疫措施视为不可抗力,作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要注意避免企业借口疫情,援引不可抗力而恶意违约。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无法履约现象也引起了决策部门的重视。近日,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其中提到,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违约、订单延迟、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指引和调解等服务;积极协助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企业合同逾期、延迟交货、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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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虹教授受邀在中俄伙伴关系国际会议上主题发言

2022年5月25-26日,俄国财政部金融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国立人文学术大学数字技术法律研究中心、圣彼得堡大学联合主办的”变化世界的中俄伙伴关系国际会议“举行,会议主题是中国与俄国数字经济法治的现状、挑战与未来发展。

薛虹教授受主办方邀请,作为第一论坛”中俄数字化的法律挑战“的第一位主题发言嘉宾,以”中国数字经济中数字安全与利用的法律规范“为题,介绍了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经验,分析了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创新,结合现实案例,预测未来我国法律的发展趋势。薛教授还回答了主办方关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与欧盟统一数据保护条例的异同的提问。薛教授的主题演讲得到了主办方的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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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 Xue Joined the Professional Discussions at ADNDRC Practice Development Workshop

ADNDRC provides comprehensive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 for resolving domain name disputes including those arising out of gTLDs, new gTLDs and certain ccTLDs. It has been a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provider accredited by 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 since 2002 and provides services under the Uniform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 Based on two decades of experience, the ADNDRC Pratice Development Workshop on April 26-27, 2022 aimed to provide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tips on addressing procedural issues and the latest case updates relating to complex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decisions. It was an opportunity for the ADNDRC’s panelist to engage with the ADNDRC team.

As one of the founding ADNDRC Panelist since 2002, Prof. Xue was invited to join the Workshop and discussed the various practical issues with the colleagues from Asia, Pacific, Europe, North America and Latin America. Prof. Xue especially addressed the uniqueness of the CNDRP in the framework of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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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攻克仲裁庭远程办案的证据难题

薛虹教授的文章发表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题活动-抗疫专栏

疫情大敌当前,突显仲裁庭远程办案的必要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早于2009年就公布、实施了全球首个“网上仲裁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或者其他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该“网上仲裁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基础上,在电子证据、网上仲裁开庭、电子化仲裁裁决(但须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为防控疫情,不仅适用网上仲裁规则的案件,而且所有的案件都应尽可能远程办理。秘书局远程管理案件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相比之下,仲裁庭远程办案还在摸索过程中。除了远程开庭之外,证据的电子化、数字化与网络化是仲裁庭远程办理的瓶颈。

贸仲是中国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北京秘书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是纯粹的线上程序,完全不受疫情影响,不受物理条件的限制正常运行。贸仲运行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在线案件管理与专家组在线案件审理、裁决的经验,足资仲裁庭远程办案参照。域名争议案件能够完全通过线上投诉、受理、审理与裁决,除了得益于其书面审理的特点外,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当事人证据材料的全部电子化、数字化与网络化。依据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当事人系以电子方式向秘书处提交全部证据,由秘书处以电子方式将证据材料向指定的专家组送达,专家组依据所收到的电子形式的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相比之下,仲裁案件的证据材料,初始并非以电子形式提交,也并非以电子形式送达仲裁庭。当疫情来袭,仲裁庭无法使用书面证据材料时,审理案件就遇到很大的困难。纵然获得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答辩等文件的电子版,仲裁庭也无法依据有关证据对当事人的主张予以认定,从而作出裁决。疫情为我们敲响了尽快开发仲裁证据线上系统的警钟。此线上系统的开发与运行并非仅为疫情防控所需,且能服务于仲裁事业的长远发展。

从现有的实践经验看,为了保障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仲裁证据线上系统不宜建立在其他开放性平台(例如某些盈利性公司运行的社交媒体等系统)之上,而适宜采用独立开发的计算机系统。仲裁证据线上系统应当整合证据提交、存储、质证、仲裁庭取证与认证等综合性功能。为了保证证据在该系统中具有完整性,建议使用区块链技术,可以采用私链(内部链)的方式,使当事人、办案人与仲裁庭所依赖的该系统内的信息具有真实性且不被篡改。当事人使用该系统须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专用账号。当事人的电子证据应可向该系统一键式导入;非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转化为电子证据提交。对已上传至该系统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直接在线以文字方式发表质证意见,开庭时也可以补充质证意见。当事人使用该系统提交证据、交换证据与进行质证,均应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随着远程开庭审理日趋成熟,辅之以仲裁证据线上系统的支持,仲裁程序完全可以早日摆脱疫情影响,真正实现仲裁庭远程办案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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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Lecture on Contemporary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form and Development: Theory and Practices

2019年11月29日,由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前沿系列讲座”当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发展走向:理论解读与实践透视”于北师大后主楼1922会议室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及知识产权法国家重点学科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教授为主讲人,薛虹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评议人。由于讲座以中文进行,薛虹教授为参加本次讲座的外国留学生将全部内容翻译为英文。来自北京师范大学的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来自法国、意大利、波兰、苏里南、科特迪瓦的外国留学生、交换生参加了讲座。

冯晓青教授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讲述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并对未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作出了进一步展望。冯教授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十九大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解读创新型国家的需求、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对价和平衡、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改的原因并归纳总结了知识产权法律修改的内容。冯教授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授权多、纠纷多、诉讼多、裁判标准不统一的困境,并针对上述问题具体介绍了案例指导工作制度、相关司法解释、证据制度、法官队伍改革等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实践。冯晓青教授对我国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作了分析与展望。冯教授特别指出:知识产权是法律上的权利,是商业竞争上的规则,也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薛虹教授就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改革提出问题,并进行了评论。讲座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提出了许多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问题,留学生就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点问题提问,冯教授同样给出了解答。现场气氛热烈。讲座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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