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虹教授在数字论坛发言

2021年12月19日下午薛教授受邀在“长短视频版权与合理使用边界专家研讨会”上发言。以下为薛教授发言记录:

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其中,第93条规定,禁止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该条要解决什么问题,这是不是一个著作权过度保护的问题?我觉得不能只看93条,还有其他的条文,比如前面的一条第92条。第92条规定, 禁止违规播放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的片段,尚未批准引进的各类境外视听节目及片段,或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视听节目及片段。该条包括,未经批准引进的节目及其片段,或被国家命令禁止的视听节目和片段。先搞清楚这个评审规则好像更多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对于有关作品的传播进行的限制,这个问题和著作权保护是相关,而且在我们国家《著作权法》第四条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只要完成就受保护,包括境外的作品。我们国家是世界主要的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不仅仅是WTO的知识产权协定,而且是伯尔尼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外国的作品我们基于首先发表的原则和同时发表的原则予以法律版权保护。现在有100多个国家都是公约成员国,在其他成员国发表的作品在我们这儿基于公约的原则也受保护。我们国家《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所有作品的传播和出版受中国法律的监督和管理。关于这个事情中美曾经在2014年一直到2018年在WTO进行争议解决,最后作出了WTO的DSB做了判决,我们认为我们没有输,我们仍然保留了基于内国法来限制这个作品的传播和出版的权力。这是公法上的规定,这是基于公共秩序和市场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规定。审核标准不是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协会发表该标准是对短视频的出版传播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督管理,这是它的主要目的。至于第93条,他确实说了,不得未经授权就进行剪切、改编,改编是我们《著作权法》的一个法律概念,剪切是什么意思。这个“未经授权”是不是指的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还是基于前面那一条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授权,也就是批准?有一些是境外的影视剧,还没有批准,还有一些是在境内创作完成,但是没有经过批准在我们国内进行传播和发行,这是属于未经授权的。这个标准基本着眼点,基本想解决的问题在我看来主要不是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而是市场管理和内容管理国家依法监督管理的问题,这是我所说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短视频的平台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要解决。基本上我们认为原来的那些长视频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他们应该有获得救济的渠道。另外这些短视频应该得到规范,最主要的是短视频平台应该给他们出路,如果我们强令短视频平台承担这么沉重的义务,对他未来的发展是不利的,短视频的平台是有它存在的社会意义,对于人民群众也有好处,甚至还有一个相关的产业在发展,解决的方案我也赞同,我们国家现在这个法律制度,其实并不限于简单的通知删除,我们国家法律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比如你要看看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法》。我认为短视频的平台也可以简单的借用一下我们电子商务平台的一些规定,《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应当和知识产权人合作,长视频除了事后找他们追究之外,应该事先就积极地和短视频平台进行沟通,使其能够事先防止争议发生。很多专家说要装过滤系统,我不建议采用非常机械的方式装过滤系统,但至少应该让短视频平台在管理自己所有的这些内容上传人的时候,应该有相应的政策,事先告知你要是上传这样的信息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尤其是短视频平台和这些内容创作者之间是有明确的利益关联的,尤其是那些挣着钱什么号主、UP主他们是从平台领钱,既然如此更加平台有义务更加有效管理这些内容的传播了。由平台全部承担有关通知,纠纷发生之后的通知的充分性、有效性、关联性,这个难度已经越来越大了。在数量很大,时间很短,平台要进行有效的判断这个难度确实越来越大,我也认为可以考虑一下《电子商务法》里面的法律规则,比如强化平台的争议解决。我知道现在很多的平台自己努力地判断,比如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第二款的说明评论的适当引用。平台也可以有效的利用外面的资源,和网上的争议解决系统进行对接,这个应该国家有效的管理一下,提供这样的服务,或者是提供这样的系统,能够接入一个更加专业、专职性的、高效率的网上的争议解决系统,马上能够判断出来,可以出结果,这样由平台进行执行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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