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虹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展望《电子商务法》的实施 (之一)

为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018-09-04 □ 本报记者蒲晓磊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该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3次公开征求意见、历时5年出台的法律,自启动立法以来就备受关注。尤其是在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法的作用被各方主体赋予更多期待。《法制日报》特辟“解读电子商务法”专栏推出系列报道,围绕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思路、立法亮点等,采访多位参与电子商务法立法调研工作的专家进行解读。
这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67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用5年时间打磨的电子商务法,虽未初试锋芒,却已备受社会期待和关注。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参与电子商务法立法调研工作的专家,对电子商务法的重点章节和立法思路进行解读。
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电子商务持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同时,发展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需要一部综合性和基础性的法律——电子商务法。2013年9月2日,中央批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列为第二类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牵头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自此开始,电子商务法就进入到社会公众的视野中。在经过了近百次调研和讨论、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之后,终于在五年后的今天出台。关于立法目的,电子商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对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作出规范
“以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与履行为核心,以电子支付及快递物流为两翼,创新、丰富与发展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这样看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归属与效力的规定,对于我国方兴未艾的区块链、智能合同等技术的发展应用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律支持,奠定了我国数字经济环境下新型交易法的基础,对我国消费者保护、格式合同规范、国际贸易等诸多方面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关于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推定、标的交付时间的规定,也是维护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规范。”薛虹说。
薛虹指出,本章关于电子支付与快递物流的规定明确了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后果。在我国尚无电子支付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该部分规定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重大发展与补充,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在四次审议过程中,关于跨境电商的内容有过多次变动。在看完相关规定之后,薛虹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必将引领全球电子商务法律发展,促进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的进步。
薛虹指出,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第五章建立了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多个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进出口协调监管制度(即“单一窗口”机制),承认进出口单证的电子化(“无纸化贸易”措施),切实提高对外贸易的便利化水平,并认可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同时,为实施‘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等对外开放战略,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薛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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